一、为什么要制定《上海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的一项法定任务和工作。为加强本市执业医师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上海实际,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二、哪些人员要参加医师定期考核?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本市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包括在本市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的港、澳、台医师均要参加医师定期考核。
三、医师定期考核的周期是多久?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个自然年度为一个周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新录用的医学毕业生,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满两年后参加医师定期考核。
四、医师定期考核的内容是什么?
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业务水平测评的主要内容包括: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与被考核医师的执业范围、专业技术职务相适应的专业理论、知识、技能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
工作成绩评定的基本内容包括:在执业过程中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情况;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考核周期内完成相应的工作量及工作质量等情况;根据卫生行政部门调遣和本机构的安排,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情况。工作成绩的评定要与医师的年度考核情况相衔接。
职业道德评定的基本内容包括:遵守职业道德、医德规范、医学伦理道德情况;践行服务承诺,和谐医患关系情况;遵纪守法,廉洁行医情况;因病施治,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医德考评结果是职业道德评定的依据。
五、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由什么机构承担?
医师定期考核内容中的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均可以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相应范围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一)设有2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
(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
(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和必要设施、人力等条件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六、医师定期考核的程序是什么?
医师定期考核分为一般程序考核和简易程序考核。一般程序为考核机构对医师的业务水平进行测评,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对医师进行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报考核机构审核。简易程序为医师本人书写述职报告,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对医师进行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报考核机构审核。
医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定期考核可执行简易程序:
(一)具有5年(含)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执业行为记录的;
(二)具有12年(含)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无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
七、医师遇到哪些情况需提前进行定期考核?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前进行考核:
(一)拟变更执业地点的;
(二)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三)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达到一定限值的。
需提前进行考核的医师,由其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向考核机构报告。提前考核工作应当在发生上述情形后的1个月内完成。
八、医师定期考核的结果有哪些?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评定或测评不合格者即为考核不合格。
九、卫生行政部门对定期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后有哪些管理措施?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执业注册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相关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原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对再次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再次考核不合格的,由执业注册主管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十、医师发生哪些情形时将被认定考核不合格?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机构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一)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二)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
(三)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
(四)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五)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八)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九)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十)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十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师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
(十三)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
(十四)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
(十五)其他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十二、《上海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试行)》从何时开始施行?
《上海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试行)》自2013年1月15日起施行。